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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緩刑!- 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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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趙○○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嫌於任職期間,以其負責人事任用及薪資處理等業務之便,偽造聘僱合約書,使公司誤以為連○○為公司任職員工並給予薪資。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二審改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成功獲得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號為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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