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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案件,一審原判四年六個月,改輕判一年徒刑 (刑事律師,台北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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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陳○○、范○○涉嫌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分別處四年六月及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壹仟萬元。後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進行更審訴訟,經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之下,成功說服法官,撤銷原審判決,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第○○號判決,改判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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