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營業秘密法案件,不起訴!

營業秘密法案件,不起訴!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邱○○擔任告訴人〇〇公司之拋光站組長,並簽署相關保密條款,負有營業秘密之保密責任。然於離職後未經告訴人〇〇公司同意而擅自進入廠區拍攝營業秘密,並洩漏給其他公司,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重大嫌疑,後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律師積極為其辯護,並協助與告訴公司協商,終獲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