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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說:給我試試看,有刑責嗎?

1.案例內容:
老吳在台北市中正路經營一家一定贏火鍋店,生意好到爆,無奈因受到疫情升溫影響,生意掉了兩成,還算過得去,不料,老謝竟在同一條路上,也開了一家同樣性質的必勝火鍋店,與老吳競爭,老吳的火鍋店因此生意再掉兩成,老吳終於難掩心中怒火, 乃糾集店內員工數名,並一律身著黑衣,到老謝店內,嗆老謝「不要再開店,再開店給我試試看」等語,以此威嚇老謝生命、身體之事,使老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老吳會構成恐嚇嗎?
 
2.法律分析:
(1)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本件老吳糾集店內員工數名,並一律身著黑衣,到老謝店內,嗆老謝「不要再開店,再開店給我試試看」等語,老吳這樣的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令老謝心生畏懼,並且屬於未來的惡害告知,依上述法條規定已構成恐嚇罪。
 
3.結論:
老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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