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刑事案件確定後,聲請再審,可否暫時延緩入監執行?

1.案例內容:
老吳原本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餐廳倒閉,又找不到工作,心情大受影響,竟染上毒癮,又因無力負擔毒品費用,竟挺而走險販毒,終被移送法辦。最後經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即將發監執行,惟老吳認為該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乃聲請再審,老吳可以延緩入監嗎?
 
2.法律分析:
(1)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故於再審之裁定前,是否停止執行,屬檢察官執行指揮時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事項,非受刑人聲請再審,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
(2)本件老吳雖已提出再審之救濟途徑為由聲請暫緩執行,惟依上說明,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亦非法定停止徒刑執行之事由,故老吳是否可以延緩(停止)入監執行即係屬執行檢察官權限,執行檢察官得視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裁量,然縱使執行檢察官駁回老吳之延緩(停止)執行之聲請,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3.結論:
本件老吳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亦非法定停止徒刑執行之事由,老吳得否延緩入監執行應為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