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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撞傷違規闖越快車道的行人,有法律責任嗎?

1.案例事實:
有天,老吳開車回家路上剛好遇到垃圾車正停在路邊供民眾丟垃圾,豈料,站在對面的老謝眼看垃圾車即將開走,竟未依規定100公尺內就有行人穿越道,卻逕自違規穿越馬路,遭經過此路段的老吳閃避不及而撞傷,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2)次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案老謝違規穿越馬路,而遭老吳閃避不及撞上,然老吳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應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亦即參與交通行為的一方已遵守交通法規,可以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的對方或其他人也會遵守交通法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發生,因此,老吳是沒有防免本案結果發生的義務,不需要負過失責任。
 
3.結論:
本案老吳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違反交通法規,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以解免其過失責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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