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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玩具車,小朋友受傷了, 廠商有何法律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前往玩具公司選購該公司所代理進口之系爭玩具車,要給即將滿五歲生日的兒子小豪玩,詎小豪在家裡庭院騎著系爭玩具車時,系爭玩具車之前輪竟突然鬆脫,小豪因而摔落地面,受有左右手之骨折等傷害,玩具公司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民法第191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準此,受害人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請求商品輸入業者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賠償責任時,商品輸入業者如欲免其責任,自應就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之發生與該商品之欠缺無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38號裁判要旨參照)
(2)次按,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本件老吳既按玩具公司員工告知之方式使用系爭玩具車,定期保養,而小豪在庭院騎乘玩具車時,發生前輪鬆脫之情事,致摔落地面受有上開傷害,自屬因通常使用所受損害,倘若玩具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玩具車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應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及消保法第7條第3項、第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3.結論:
本件老吳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及消保法第7條第3項、第9條請求玩具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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