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本票之債務已部分清償,持票人仍然持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發票人如何主張權利?

1.案例內容:
老謝向老吳借100萬元,並簽立100萬元本票與老吳,嗣經,老謝陸續清償50萬元後就不再還款,老吳仍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法院執行老謝名下財產,老謝該如何主張權利?
 
2.法律分析:
(1)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係指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有本於債務人自身之事由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許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之效力而言。
(2)本件老謝向老吳借款100萬元,業已清償借款50萬元,然老吳仍持系爭100萬元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老謝名下財產,是本件執行名義成立前,發生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即老謝為50萬元部分清償之事實,老謝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超過50萬元清償部分之執行程序。
 
3.結論:
本件老謝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超過50萬元清償部分之執行程序。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