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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兜售毒品,並販售給佯裝買家的警方人員,應負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在其住家以通訊軟體Facebook社團裡發文兜售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嗣經佯裝買家的網路警察發覺,遂與老吳聯繫購買,嗣因老吳發現買家身分有疑而作罷,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凡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與他人接洽聯繫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交易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或向他人兜售毒品,即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購成要件行為,縱嗣後未能完成買賣,仍應負販賣毒品未遂刑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業已向佯裝買家之警察提出要約、兜售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縱嗣後老吳發覺買家身分有疑而作罷,然依上開實務見解意旨,老吳顯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老吳所為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3.結論
本件老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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