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跟異性朋友一起吃飯、喝酒,進而發生性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妨害性自主)

1.案例內容:
老王喜歡泡夜店,有天認識小美,兩人喝酒喝得很開心,老王覺得遇到真愛,喝完後兩人回到老王家續攤,酒酣耳熟下老王想發生性行為,但小美不想這麼快就發生關係,略表拒絕,但老王以為小美害羞,所以還是強迫小美跟他發生關係,小美因為酒力影響所以無法反抗,過了一段時間,老王收到傳票發現小美控訴他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
 
2.法律分析:
(1)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行為人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強制性交者,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之違反意願性交罪;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而對之性交,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二者犯罪態樣不同。前者係由行為人提供藥劑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後者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自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狀,而對之性交,自應予以區辨,且應於事實欄明確記載,並於理由說明憑以認定之理由【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943號】
(2)本案小美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因為自己飲酒所致,並非老王施以強制力,所以老王不構成刑法第221條,但老王在小美喝酒無法抗拒的狀態仍然強迫小美與其發生性行為,故老王行為仍然成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3.結論:
本件老王所為成立刑法第225規定乘機性交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