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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報股市明牌並收取費用,有法律責任?(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案例內容:
老吳雖無投顧證照,惟因自身從事股市投資多年,獲益頗多,認為自己對股市投資一事很有一套,並想要將自己分析過認為會飆漲的股票報給他人,並收取費用,因此創立臉書粉絲專業「老吳講股教室」,分享自己投資觀念之餘,並於紛絲專業中之頂置文章寫道「如欲獲取明牌,請付月費1,888,加入LINE會員(ID:Wu168888)」,之後老吳天天在老吳講股教室及LINE群組報明牌,並收取費用,老吳是否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34號理由書所示「按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自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意旨觀之,若僅係就大盤趨勢、產業及消息面做解說,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揭露,自不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3)本件老吳將自己分析後認為可能會飆漲之個股發送給付費會員之「報明牌」行為,係對於個別股票所為之分析、推介建議,並有收取報酬,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經營投資顧問業務」,惟老吳並無投顧證照,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處罰。
 
3.結論:
本件老吳無投顧牌照而在網路上報明牌並收取費用之行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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