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妨害性自主律師,張進豐律師團隊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與告訴人與網路上認識交往,被控於利用獨處之機會,未經告訴人同意,以強暴之手段強行利用身體壓制告訴人,強制性交得逞,性侵害告訴人。事後告訴人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察局報案。當事人○○○涉有性侵害、妨害性自主之重嫌。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