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審緩刑!(刑事律師,台北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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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張○○與甲男於社群媒體上認識,明知甲男年僅為15歲,而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接續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犯意,以其手機上網INSTAGRAM 傳送其生殖器照片,以及含有性暗示二次元獸圖圖畫予甲男,並表示:晚上有空拍幾張指定的圖吧等語,誘使甲男接續自行拍攝如附表所示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之全裸照片(含裸露胸部、下體)之性影像,並分別透過INSTAGRAM傳送該性影像予與張○○觀看。
案經甲男母親發現提起告訴,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
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律師積極為其辯護,並極力主張被告張○○僅為逞一己私慾,雖誘使被害人自行拍攝性影像,行為雖不可取,然衡酌被告與被害人為認識多年之網友,且被告手段平和,而非以金錢、利益誘惑,或有其他脅迫手段,且取得該性影像亦未進一步散佈或涉及數位性暴力。且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皆坦誠犯行,雖然未獲當事人與之和解,但仍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及告訴人調解,顯現被告極有悔意。最後成功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字第○○○號判決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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