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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法吸金案件,第三審,成功逆轉勝,發回更審!-銀行法律師,張進豐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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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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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涉嫌加入國際「○○吸金集團」,該集團主要營運設於英國及大陸,以運動博彩之名義及確保下注每場賽事均可獲利,先降低民衆對參加不法吸金之戒心,再輔以設有推薦他人加入即可獲得獎金,用以激勵上線投資人積極協助下線投資人招攬新投資人加入,以此方式用以萌發民衆參與投資之意念。當事人涉嫌與國際「○○吸金集團」,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明知法律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管以收受存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人會員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業務,在台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並協助投資人開立○○帳號、收取資金、兌換點數、發放紅利,並以個別游說或舉辦國內大小型說明會,甚至邀集投資人攜同親友遠赴國外参加大型會議,進一步營造盛況空前之外觀,且佐以早期加入之投資人獲利甚豐,營造参加投資者獲利快速且豐沛之景像,強化其信心,進而招攬他人加入。業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暨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在案。三審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仔細研析案情,並充分主張判決違背法律上理由,成功說服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字第○○○○號判決撤銷原審全部有罪之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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