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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官司中當證人可否以「書面陳述」而不到庭?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財務狀況不佳,所以老吳向老謝借了50萬元並約定一個月後清償,但雙方僅以口頭約定並未簽借據。豈料,老吳的餐廳生意依然慘淡,老謝於一個月後向老吳請求還錢,老吳竟向老謝表示並無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而拒絕還款,老謝只好提起訴訟並找共同朋友老林來當證人,但老林不想出庭作證,故老林只好寫一張證明書,讓老謝交給法官,請問此方法是否可行?
 
2.法律分析
(1)按「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第313條之1定有明文。
(2)本件老謝於民事訴訟中提出老林之證明書,主張老吳確實有向老謝借款50萬元,然老林的證明書即屬證人之陳述,原則上法院採用證言,應命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所知事實。倘若證人老林無法出庭作證,而老吳也同意老林可以書狀陳述,故老林之證明書,再加上「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之規定為具結,法院即可採此證據做為雙方有借貸關係之依據。
 
3.結論
本件證人可以「書面陳述」而不到庭作證。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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