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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後騎腳踏車,有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原先經營一家餐廳,因受疫情影響而倒閉,老吳每天晚上只能喝酒消愁,有天,老吳喝酒騎腳踏車回家路上,然而因不勝酒力,老吳沿途騎得搖搖晃晃,路旁員警見狀,立即對他進行臨檢及酒測,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而言。
(2)本案老吳酒後所騎乘之自行車,係因動力來源不涉及電力或引擎動力,故不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的「動力交通工具」。老吳所騎乘之自行車雖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若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駕駛腳踏自行車者仍會被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
 
3.結論:
老吳之行為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而會被處以罰緩。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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