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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販賣假毒品,有何責任?(加重詐欺)

1.案例內容:
老吳明知其並未持有毒品咖啡包,因缺錢花用竟在網路上高價販賣「毒品咖啡包」,嗣經網路警察假冒買家,向老吳購買1包毒品咖啡,員警與老吳交貨時,取得毒品咖啡包,並在老吳收錢之際,表明身分後逮捕老吳,豈料,該包粉末經化驗後,結果並無毒品成分,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本件老吳明知其並未持有毒品咖啡包,卻仍在網路上兜售毒品咖啡包,欲以此方法詐騙員警金錢,老吳主觀上既係基於詐欺故意與員警為本件交易,客觀上又交付未含有毒品成分之物品與員警,惟本件老吳與員警之交易尚未完成,故老吳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未遂。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未遂。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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