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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分析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訊息並收取費用, 是否違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案例內容:
老吳因熱衷於證券投資,而舉辦投資講座課程,以分享長年投資證券市場之經驗、過去股市發展之情形、評析各類型產業股票之股價線型技術理論的一般性投資資訊,並收取費用,是否違法?
 
2.法律分析:
(1)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34號理由書所示「按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自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意旨觀之,若僅係就大盤趨勢、產業及消息面做解說,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揭露,自不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3)本件老吳所舉辦之投資講座教學內容係就各類股票技術理論進行研析,並以「過去」股市發展情形,來講授如何掌握大盤指數高低點,仍非就特定之個股進行買賣推介或預測走勢之價值分析,而屬一般性的有價證券之投資意見提供,即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上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內容要件有間,故老吳之行為應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規定。
 
3.結論:
本件老吳無投顧牌照而在網路上分析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訊息並收取費用,應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規定。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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